(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推动我区在“十四五”时期基本建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总书记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新时代民族工作提出的重大原创性论断,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强调广西是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要继续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的共同愿景之一,作出了“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的决策部署,这是全区各族人民在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上彰显新担当的重要举措。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要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积极引导全区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合力打造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共同富裕幸福家园、守望相助和谐家园、边疆稳定平安家园。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要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伟大精神,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大力营造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的社会氛围。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培育和推介具有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形象、先进典型和优秀作品,讲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广西故事。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大力传承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办好“壮族三月三”等各民族共同参与的文化活动,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加大世界文化遗产重要文物古迹保护、研究、利用,推动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要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实际,在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深入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大力发展向海经济,建设面向东盟开放合作高地,加大创新支持力度,加快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力度。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力度,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加强新时代安边兴边固边工作,实现边境繁荣发展、边民团结幸福、边防安全稳固。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要积极发展社会事业,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加快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扎实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深化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向广度深度拓展。
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要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民族工作政策和地方法规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建立健全各族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统一,提高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能力,守住意识形态阵地。
七、各级人大应当依法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定职责,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做好立法、监督和代表等工作。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自治县人大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大涉民族工作立法力度,提高涉民族工作立法质量,不断健全完善地方民族工作法规,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通过听取和审议民族工作方面的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适时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等方式,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推动建设不断取得实效。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相关的议案、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表率作用。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法定职责,制定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规划,科学设立目标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健全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实施机制,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规划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九、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监督问责,一体推动实现清廉广西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
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依法履行审判、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利和利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要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要带领村(居)民积极参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各族群众深化互嵌式居住生活,巩固和拓展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和睦关系。
各级各类学校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积极探索和创新青少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方式方法,引导各族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积极营造有利于各族师生共同学习生活的环境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